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呼伦湖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严厉打击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水域封冰期至融冰期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避免发生因塌冰导致人员车辆落水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水域包括:呼伦湖、贝尔湖(中国境内)、乌兰诺尔及保护区内的克鲁伦河,乌尔逊河、新开河,呼伦沟河等天然水域。
二、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水域封冰期至融冰期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日),严禁未经许可人员和车辆上冰,严禁私自驾车穿越呼伦湖冰面,严禁进入呼伦湖冰面
开展冬季垂钓,探险等活动。
三、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旗市区及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私自上冰和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确保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水域封冰期至融冰期的安全生产、渔政管理和周边治安等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水域封冰期至融冰期私自上冰的人员、车辆或非法捕捞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70-3998776
特此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蒙ICP备18005025号-1
copyright (c) 2018-2022 呼伦贝尔文明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建立镜像